法令彙編

1 月 31, 2019

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後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福 3 字第 10701355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104.11.19) 要  旨: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及應檢附相關文件 […]
1 月 31, 2019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882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24、32-1、36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規定選擇換取補休,嗣因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時數,雇主依法折發工資應否併入平均 […]
1 月 31, 2019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遞延特別休假之期限疑義。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2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 遞延特別休假期限得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協商,惟個案上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至協商遞延期間未及一年及於屆期後經再次協商遞延,惟其實施期限仍不得逾次一年度之末日,遞延 […]
1 月 31, 2019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但書規定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5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38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4-1 條(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性質係屬勞工前一年度未休假而工作報酬,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 […]
1 月 31, 2019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

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32、36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要  旨: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 […]
1 月 31, 2019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之請假、工時及工資給付疑義。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1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24、32、36、39 條(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要  旨: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以及如何請假與工時及工資給付計算等相關事宜說明, […]
1 月 31, 2019

1070227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54 號修正發布第 20、22、24-1、37條條文;增訂第22-1、22-2、22-3條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 […]
1 月 31, 2019

1070131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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