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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18, 2022
勞動部令: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勞動條4字第1110140008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第四項)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第五項)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受僱者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或有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分娩之事實及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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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21, 2021
釋字第 807 號: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違反憲法第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Detail.aspx?msgid=164664 公(發)布日期:110-08-20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8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爭 點: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 釋 文: 勞動基準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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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30, 2020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中華民國109 年10 月29 日勞動關2 字第1090128292A 號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關於預告期間計算及預告期間工資給付標準 如下: 一、 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預告通知當日不計)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一日止。 二、 預告期間工資之給付標準,為「雇主應預告期間之日數乘以勞工一日工資」;該一日工資,為勞工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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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3, 2020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疑義。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勞動條3字第1090050303號 主旨:所詢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產業,為振興重建工作致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09年3月18日經工字第10902602390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茲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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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1, 2020
【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第 80-1 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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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31, 2019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第1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疑義。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136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主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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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6, 2019
勞基法第17條之1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同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025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 第 17-1 條(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要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1項及第2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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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19, 2019
1080619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第十七條之一 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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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16, 2019
1080515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11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 6 條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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