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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110-08-20
發文單位:司法院
解釋字號:釋字第 807 號
解釋日期: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爭 點:
勞動基準法第 49 條第1項規定,限制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是否違反憲法第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
解 釋 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10時至翌晨 6 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違反憲法第7 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